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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执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任占生与苏俊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占生,苏俊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550-1号申请执行人任占生,农民。被执行人苏俊富,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家舍信用社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岚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苏俊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任占生借款本金及利息20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90元,但被执行人苏俊富至今履行4975元,余款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俊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俊富的银行存款2040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