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任占生与苏俊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占生,苏俊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550-1号申请执行人任占生,农民。被执行人苏俊富,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家舍信用社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岚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苏俊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任占生借款本金及利息20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90元,但被执行人苏俊富至今履行4975元,余款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俊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俊富的银行存款2040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