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映群与李飞、王焕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苏映群,王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异5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飞,女,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苏映群,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焕成,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苏映群与王焕成、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飞对本院查封其室内生活物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飞称,法院查封我的室内27件物品是我的生活必需品,是基本的生活用品,且苏映群已表示不要求执行我室内物品。请求法院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申请执行人苏映群同意解除对李飞室内物品的查封。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排除生活必需品,且申请人亦表示不需要执行被执行人的室内物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李飞室内物品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