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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与绥中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绥中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701号原告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富顿中心1号楼22层。法定代表人任庆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绥中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绥中县绥中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王金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诉被告绥中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原告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君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天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