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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陈永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陈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尹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永洪,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陈国,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执行人:陈永洪,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初39号判决书,立案执行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陈永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执行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