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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2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城关镇。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法律义务,执行费9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标的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完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凯锋审 判 员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樊金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