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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世忠与王康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忠,王康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63号原告:李世忠,男,1950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康康,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忠诉被告王康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世忠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路静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