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世忠与王康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忠,王康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63号原告:李世忠,男,1950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康康,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忠诉被告王康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世忠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路静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