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执异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异129号案外人:赵小毛,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318号北楼705室。组织机构代码:32829785-6。法定代表人:叶进武。被执行人: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盛唐南路256弄。组织机构代码:76642860-9。法定代表人:赵伟林。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坤盛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下称新林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案外人赵小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小毛称:2015年1月1日,其与新林公司就后者位于大唐镇路西新村5号的5号厂房租赁事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其已分两次付清全部租金150万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请求本院停止对上述厂房的执行。本院查明:2017年1月11日,本院对坤盛公司与新林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作出(2016)浙0681民特1716号民事裁定:对新林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诸暨市大唐镇路西新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4)第9040074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130083号;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号,抵押登记时间:2014年9月22日;下称涉案房产]准许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法变价,坤盛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10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裁定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以(2017)浙0681执1878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拟依法处置涉案房产。现案外人赵小毛以其对涉案房产(地上建筑物即为赵小毛对之提出异议的5号厂房)享有租赁权为由,提出异议。赵小毛为证明其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供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租赁合同载明赵小毛承租涉案房产的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事实,由(2016)浙0681民特171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信息表、涉案房产相关权证、赵小毛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案中,申���执行人坤盛公司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抵押权设立于2014年9月22日,而案外人赵小毛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其与新林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发生于2015年1月1日,亦即,即使赵小毛主张的租赁关系客观真实,也发生于涉案房产设定抵押之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坤盛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综上,本院在处置涉案房产时,对赵小毛主张的租赁权应先予涤除;赵小毛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小毛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周钢杰审判员  边粉芳审判员  周海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