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洪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山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山,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世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施甸县公安局酒房派出所民警在入户走访过程中得知被告人李洪山可能藏有枪支,民警到李洪山家宣传了关于枪支的管理规定后,李洪山供述自己持有枪支,并告知民警枪支安放的地点,随后民警在李洪山家厨房搜查出疑似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李洪山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洪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可宣告缓刑。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李洪山无异议,并辩解持枪已成事实,请求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施甸县公安局酒房派出所民警在入户走访过程中得知被告人李洪山可能持有枪支,民警到李洪山家宣传了关于枪支的管理规定后,李洪山供述自己持有枪支,并告知民警枪支安放的地点,随后民警在李洪山家厨房搜查出疑似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火药枪1支照片。二、书证(一)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洪山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28日9时许民警走访中查获被告人李洪山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在接受民警盘查时主动交代自己持有枪支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三)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证实经被告人交代安放枪支的地点,民警对该枪支依法予以搜查并扣押。(四)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证实民警现场提取对被告人李洪山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阴性,吗啡阴性。(五)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民警在扣押清单中陈述的枪支的长度出现测量失误,枪支的长度以鉴定文书的为准。三、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28日早上公安机关到李洪山家的时候,他在被告人家里,公安民警向被告人说了一些枪支的事情,被告人告诉民警枪支放在厨房内,民警到厨房搜查出火药枪一支。四、被告人李洪山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7年3月28日公安民警到其家走访查问,他主动交代自己持有很多年前购买过一支火药枪,放在厨房里的门背后,公安民警据此搜查到该枪支。此外,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洪山的讯问依法进行,无非法证据排除之情形。五、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保)公(司)鉴(痕)字[2017]089号枪支性能鉴定书载明:送检的该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六、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让被告人对安放枪支的地点进行辨认并拍摄照片予以固定。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山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洪山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李洪山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洪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火药枪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仁凤审 判 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李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