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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1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惠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惠通运输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409号之一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惠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三路人民保险对过。法定代表人:刘宝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留吕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惠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惠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惠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惠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3613元,申请费2770元,均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惠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