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娄永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娄永建,戴学巧,宁海县七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军辉,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6294375-X)。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号。代表人:魏佩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娄永建,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戴学巧,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七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7573-9)。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湖头村。法定代表人:王军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3********),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军辉,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刘玲,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娄永建、戴学巧、宁海县七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军辉、刘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1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我院根据(2017)浙0226执5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玲名下的浙B×××××机动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玲名下的浙B×××××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咏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其泽(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