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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85朱剑荣与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剑荣,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朱剑荣,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浦澄南路。法定代表人詹军成。朱剑荣与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吴甪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剑荣2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因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执行费224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无厂房、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受理以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甪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