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8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吴虹与张忠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虹,张忠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983号原告吴虹,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忠容,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杨彪,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虹诉被告张忠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虹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虹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