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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世琼诉被告李秀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世琼,李秀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530号原告:贺世琼,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25日,住重庆市巫溪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兰,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德胜东路171号。负责人:罗华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世琼诉被告李秀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贺世琼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世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