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申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福生、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福生,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福生,男,194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育才巷*号。法定代表人吕杏阳,局长。负责人索国庆,该局副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光宏,区长。再审申请人周福生因诉被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0行终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福生申请再审称,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发[2013]9号《关于调整理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职责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被告荆州区人事社会保障局收缴周福生1920元保险费和6000元保险金,原审判决故意遗漏上述两个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并拒收周福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审判程序违法,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区人社发[2013]9号《关于调整理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职责的通知》明确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申报登记、核定、结算职能职责移交荆州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统一申报登记核定工作。该《通知》上述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审判决根据周福生提供的证据认定“原荆沙市荆州区社会人事保险管理局收取6000元保险金,多收缴的1920元是其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荆州市荆州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没有收取周福生的上述费用”有事实依据。关于周福生申请追加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区人事社会保障局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已裁定驳回该项申请并告知周福生另行主张权利,并不存在遗漏当事人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周福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周福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福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飞审判员 张辅伦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