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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890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辉,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赵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辉在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青岛科技大学对面“天天美”宾馆3号房间内,由周辉出资开房并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闫开轩吸食冰毒一次。2、2017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辉在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青岛科技大学对面“美仁”宾馆一个单独房间内,由周辉出资开房并提供吸毒工具,由李继光提供冰毒,周辉容留李继光、闫开轩吸食冰毒一次。3、2017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周辉在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闫家山村79号租房内,由周辉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李继光吸食冰毒一次。4、2017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周辉在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闫家山村79号租房内,由周辉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李继光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周辉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5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周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金梦。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继光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辉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周辉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1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