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字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江辉诉被告唐仕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江辉,唐仕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字3675号原告史江辉,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二庄科金岳小区被告唐仕伟,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江辉诉被告唐仕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江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江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史江辉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史江辉负担25元。审判员 陈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