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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李岳英、叶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军,李岳英,叶玉凤,张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877号原告:王伟军,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峰,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岳英,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叶玉凤,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张利红,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王伟军与被告李岳英、叶玉凤、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伟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3元,由原告王伟军承担。审 判 长  戴 莉人民陪审员  叶松青人民陪审员  柳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