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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景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景扬,吕素文,郑樟春,任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被执行人罗景扬,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吕素文,女,1979年7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郑樟春,男,1967年9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任月英,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景扬、吕素文、郑樟春、任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王志宏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子 英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7)浙0782执467号之一时间:2017年7月24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7室执行长:张光潮执行员:王志宏执行员:龚凌槐代书记员:王子英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张光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景扬、吕素文、郑樟春、任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王志宏:同意承办人意见。龚凌槐: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