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娟与被告张卓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张卓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48号原告:刘娟,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幼儿教师,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张卓识,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刘娟与被告张卓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娟负担。审 判 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栗 霞书 记 员 段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