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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加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加梅,刘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孟加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洪敏,男,汉族。孟加梅申请执行刘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28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加梅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洪敏目前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孟加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洪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287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