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皇甫坚祥、郑雪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坚祥,郑雪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皇甫坚祥,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郑雪治,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雪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皇甫坚祥案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06.5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雪治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22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怡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