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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昆明宏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沈俊明、蒋莉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俊明,蒋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沈俊明。被执行人蒋莉芬。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22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9477126.58元及利息,执行费1621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昆明宏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沈俊明、蒋莉芬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所查封的财产暂无变现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普   永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伯   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