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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怀集县怀城镇福旺食品购销部与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怀集县怀城镇小桥茗点居餐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怀城镇福旺食品购销部,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怀集县怀城镇小桥茗点居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934号原告:怀集县怀城镇福旺食品购销部。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红旗北路(城北市场侧)。经营者:邓福民,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啟才(系邓福民之子),住怀集县。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水闸路**号内(3号楼二楼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304007551D。法定代表人:罗秋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怀集县怀城镇小桥茗点居餐厅。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路18号步行街大堂第二层、第三层第一区。经营者:陈锦珍,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舸,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怀集县怀城镇福旺食品购销部(以下简称福旺购销部)与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小桥人家)、怀集县怀城镇小桥茗点居餐厅(以下简称小桥茗点居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旺购销部经营者邓福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啟才,被告肇庆小桥人家法定代表人罗秋成,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旺购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肇庆小桥人家和小桥茗点居餐厅支付所欠货款114433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前,原告一直给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供应干货、调味料等食品。货款由被告肇庆小桥人家支付。2015年9月开始,被告肇庆小桥人家以筹备肇庆大旺分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原告货款。2015年10月-----2016年5月共拖欠货款144433元。于2016年10月23日对账,并签立对账单,被告肇庆小桥人家亲笔签名确认。被告肇庆小桥人家在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分三次支付给原告30000元,每次10000元。至2017年4月17日经双方(被告肇庆小桥人家和原告)结算被告肇庆小桥人家和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实欠原告114433元,被告肇庆小桥人家立下欠条和承诺书。根据承诺书中约定货款分四期还清,并定于2017年5月、6月、7月每月还款不低于28000元。被告肇庆小桥人家所立下的承诺书中约定的第一期(2017年5月)已过去,被告肇庆小桥人家并没有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行为,显属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承诺书,并要求被告肇庆小桥人家、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一次性偿还全部货款114433元。肇庆小桥人家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对还款问题,希望双方能够和解。由于公司目前资金短缺,无办法一次性偿还货款,希望分期付款。小桥茗点居餐厅辩称,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是2015年12月28日由经营者陈锦珍个人出资登记成立。本案中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不是适合的被告主体,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原告与被告肇庆小桥人家两者之间拖欠货款的分期买卖关系。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与原告及被告肇庆小桥人家之间都没有任何一笔欠货款的法律关系。从原告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可以反映出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从未拖欠原告任何一笔货款。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也从来没有向原告出具过任何欠条或者承诺书。对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或者涉及纠纷都没有关系。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福旺购销部给小桥茗点居餐厅供应干货、调味料等食品。2016年10月23日,肇庆小桥人家出具载明应付账款、已付账款、未付账款等内容的对账单给原告。在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肇庆小桥人家分三次共支付货款30000元给原告。2017年4月17日,经肇庆小桥人家和原告双方结算,肇庆小桥人家立下“欠条”给原告,载明“今欠怀集县怀城镇福旺食品购销部邓福民货款114433元,还款按承诺书”;同日并立下“承诺书”,载明“今我公司承诺欠怀集县怀城镇福旺食品购销部邓福民货款还款如下:2017年8月30日还清,并定于5月、6月、7月每月还款不低于还款28000元”。肇庆小桥人家和罗秋成并在上述“欠条”和“承诺书”上盖章签名。之后肇庆小桥人家并没有按照承诺书中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原告遂请求解除承诺书,并要求肇庆小桥人家和小桥茗点居餐厅一次性支付所欠全部货款114433元。另查明,原告并未与小桥茗点居餐厅签订买卖合同;肇庆小桥人家称其公司与小桥茗点居餐厅是供货关系,是该公司委托小桥茗点居餐厅工作人员收货,但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本院认为,被告肇庆小桥人家经与原告对账结算后立下欠条,欠下原告货款114433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虽承诺书中约定分期付款,但肇庆小桥人家并未按约定履行,原告现请求解除承诺书约定,要求肇庆小桥人家一次性支付所欠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小桥茗点居餐厅的责任承担问题。小桥茗点居餐厅虽是收货人,但原告并未与小桥茗点居餐厅签订买卖合同;而肇庆小桥人家称其公司与小桥茗点居餐厅是供货关系,是该公司委托小桥茗点居餐厅工作人员收货;且对账单和欠条、承诺书,小桥茗点居餐厅均未签名或盖章确认,因此原告要求小桥茗点居餐厅与肇庆小桥人家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怀集县怀城镇福旺食品购销部支付货款114433元;二、驳回原告怀集县怀城镇福旺食品购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4元,由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