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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王仲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仲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25行审84号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冯国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茂利,该局楼王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仰锋,该局楼王分局副局长。被申请人王仲胜,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都市监案字(2016)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仲胜执行罚款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现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张瑞兰代理审判员  臧道玉代理审判员  刘馨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