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刘更银、康培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刘更银,康培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077号原告王海成,男,蒙古族,生于1969年11月5日,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杜连举,淅川县重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刘更银,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0日,住邓州市。被告康培虎,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0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刘更银、康培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海成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