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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889号原告: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秦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刘永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表人:黄太兵,董事长。原告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本院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淑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