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纪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422号原告李纪楠,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环卫路2-3号。委托代理人卢迪,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公司。负责人李丹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莹,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浓,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纪楠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纪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 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