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王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726号王建设:你与王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大勇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5万元,利息95万元,合计200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6400元,申请执行费2256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