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向新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新,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425号原告:张向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户主:杨杰)。原告张向新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向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