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智文与嵇友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智文,嵇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财保94号申请人:唐智文,男,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嵇友丹,女,1994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人唐智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嵇友丹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涟水县建达货运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号牌为苏H×××××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智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嵇友丹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涟水县建达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苏H×××××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殷作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