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亚雄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亚雄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7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亚雄,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邛崃市。2017年3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亚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2017)川018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亚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亚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亚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亚雄撤回上诉。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聂婷婷审判员 戈金梁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