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爱枝与齐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枝,齐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1945号原告:王爱枝,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晓娟,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爱枝与被告齐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晓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爱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口头约定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1分,借期为1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齐晓娟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鉴于被告齐晓娟缺席,本庭不再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齐晓娟以做生意为由分多次向原告王爱枝借款20万元,并于2016年2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爱枝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期壹年于2017年2月10日清还齐晓娟2016年2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爱枝催要,被告齐晓娟至今未偿还。本院��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齐晓娟向原告王爱枝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原告王爱枝诉请被告齐晓娟偿还该20万元借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原告王爱枝诉请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于该利息可自2017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晓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爱枝借款人民币20万元(该利息自2017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爱枝的其他���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齐晓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晶晶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阴瑞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