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晋美兰与杨秀华、李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美兰,杨秀华,李书新,邯郸市坤豪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465号原告:晋美兰,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告:杨秀华,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李书新,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邯郸市坤豪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商业城7号。法定代表人:李书新,该公司经理。原告晋美兰与被告杨秀华、李书新、邯郸市坤豪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晋美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晋美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