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相坤、陈全利等与何成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坤,陈全利,何成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650号原告:刘相坤。原告:陈全利。被告:何成德。原告刘相坤、陈全利与被告何成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相坤、陈全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相坤、陈全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坤、陈全利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刘相坤、陈全利负担。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兴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