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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相坤、陈全利等与何成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坤,陈全利,何成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650号原告:刘相坤。原告:陈全利。被告:何成德。原告刘相坤、陈全利与被告何成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相坤、陈全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相坤、陈全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坤、陈全利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刘相坤、陈全利负担。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兴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