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辖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光明商贸中心A座9层C户。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98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984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公司住所地即将搬迁至邯郸市复兴区辖区,应由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因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邯郸市丛台区辖区,故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杨俊英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