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庚池与陈维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庚池,陈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于庚池,男,1945年12月5日出身,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陈维刚,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庚池与被执行人陈维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庚池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81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