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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丛广伟与孙永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广伟,孙永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661号原告:丛广伟,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杨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迪,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丛广伟诉被告孙永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