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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皮绍荣与邬前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绍荣,邬前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10号原告:皮绍荣,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邬前进,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皮绍荣与被告邬前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皮绍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邬前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皮绍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绍荣撤回对被告邬前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皮绍荣负担。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