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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玉峰与吕如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吕如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4707号原告:张玉峰,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吕如章,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张玉峰因与被告吕如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如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峰诉称,2015年原告跟随被告在民权打工,2016年2月6日被告欠原告工资17600元未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吕如章偿还原告工资款17600元。被告吕如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刘玉河、牛盼、吕如章三人合伙在民权承包工程,2015年原告跟随刘玉河、牛盼、被告吕如章在民权打工,三人下欠原告工资款17600元,被告吕如章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已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刘玉河、牛盼为共同被告,原告自愿放弃对刘玉河、牛盼的诉权,仅要求被告吕如章偿还所欠工资款。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吕如章和刘玉河、牛盼合伙期间欠原告张玉峰工资款17600元,有被告吕如章出具的证明及原告提供的录音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如数偿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刘玉河、牛盼、吕如章系三人合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规定,被告吕如章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刘玉河、牛盼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如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玉峰工资款17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被告吕如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