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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青龙与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龙,张洪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414号原告:朱青龙,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洪涛,男,40岁,汉族,农民。原告朱青龙诉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其劳务费8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朱青龙于2017年7月24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现居住地址,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青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亚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