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裴某对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81号申请人裴某,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南永委*组。被申请人刘某,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东明镇盘山村二屯。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享有所有权的柳工855型装载机一台、雷沃50型装载机一台、玉柴230型钩机一台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裴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享有所有权的柳工855型装载机一台、雷沃50型装载机一台、玉柴230型钩机一台。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转让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自行保管,如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查封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家铭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81-1号申请人裴某,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南永委六组。被申请人刘某,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东明镇盘山村二屯。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享有所有权的柳工855型装载机一台、雷沃50型装载机一台、玉柴230型钩机一台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裴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淑杰位于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勤委9组建设信用社小区2单元2层(房权证214**号,面积60.30平方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转让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查封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崔家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