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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兵,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294号原告:王小兵,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王燕,女,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兵与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兵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小兵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