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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乔某某诉朝阳县某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朝阳县某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1010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朝阳市。被告:朝阳县某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朝阳县某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保全费353元,合计668.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楚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大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