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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群霞、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霞,杨某,杨继祥,张长栋,济南青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杨群霞,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望江县,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杨继祥,男,194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张长栋,男,1964年8月5日出生,山东省泗水县。被执行人:济南青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景冉,任董事长。杨群霞、杨某、杨继祥与张长栋、济南青山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群霞、杨某、杨继祥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27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7月24日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