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玉翠、孙双巧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翠,孙双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督6号申请人:韩玉翠,女,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孙双巧,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人韩玉翠与被申请人孙双巧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7日发出(2017)豫0503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孙双巧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孙双巧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发现部分澡票系仿冒伪造,以此否认与申请人韩玉翠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被申请人对债务本身有异议,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需要经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因此,被申请人所提的异议成立,本案督促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2017)豫0503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韩玉翠负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