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传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传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英,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成,济南历下区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传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