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仕金、黄代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仕金,黄代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095号之一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兰云海,董事长。被告:王仕金,男,生于1982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宝石乡。被告:黄代菊,女,生于1981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宝石乡。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仕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249元,合计549元,由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代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婕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