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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孔令春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春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令春,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于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捕前住址:张家口市盛源小区3号4单元601室。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洁、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孔令春伙同朱某1(另案处理)到张家口市经开区聚鑫物流领取孔令春从四川邮寄回来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藏匿于包裹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重量为95.5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令春的行为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孔令春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孔令春伙同朱某1(另案处理)到张家口市经开区聚鑫物流领取孔令春从四川邮寄回来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藏匿于包裹中的冰毒两袋。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扣的冰毒净重95.56克,并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孔令春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朱某1、杜某、王某、李某证言;扣押毒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聚鑫物流货物托运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定方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工作说明;鉴定文书;搜查笔录;被告人孔令春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春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95.56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令春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令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年2025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建明代理审判员  侯瑞娟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