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22刑初12号公诉机关宜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在陕西省宜君县城南山公园经营宜君县南山建材城。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君县看守所。宜君县人民检察院以君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申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个人独资方式注册经营宜君县南山建材城,住所为宜君县南山公园。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薛某某一直拖欠在宜君县南山建材城工作的被害人麻某某、宋某某、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霍某某、熊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刘某甲、田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申某某、陈某某、焦某某、阮某某、马某某等人的工资共计115709元。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薛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离开陕西省逃往新疆乌鲁木齐,之后变更了联系方式并一直在新疆境内藏匿,且始终未与被害人联系。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7日对宜君县南山建材城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薛某某未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9月14日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决定书张贴在该公司墙上,并短信告知薛某某,薛某某仍未按照要求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安局抓获。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逃跑、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个人独资方式注册经营宜君县南山建材城,住所为宜君县南山公园。自2016年4月起,被告人薛某某共拖欠21名工人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15709元。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薛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离开陕西省逃往新疆,并变更了移动电话号码。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7日对宜君县南山建材城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送达至宜君县南山建材城,要求南山建材城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所拖欠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同时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内容用短信发送至被告人薛某某的移动电话。2016年9月14日,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向宜君县南山建材城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于2016年9月16日前将所拖欠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并将决定书张贴在该公司墙上,同时短信告知薛某某。薛某某仍未按照要求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公安局抓获。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宜君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宜君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薛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薛某某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名下有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3、哈密地区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10月26日凌晨在哈密市红星医院附近被抓获的事实。4、哈密市伊利州区看守所的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薛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被羁押于哈密市伊利州区看守所,11月1日被陕西省宜君县公安局民警带走。5、提取笔录证明侦查机关提取物品情况。6、宜君县南山建材城职工花名册、工资清单、南山建材城工资表、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薛某某共拖欠21名职工工资共计115709元以及职工的基本信息。7、宜君县南山建材城的营业执照照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宜君县南山建材城的基本信息情况。8、移动电话号码客户资料信息、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薛某某所使用移动电话号码和通话以及停机情况。9、宜君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宜君县南山建材城现有库存情况。10、西峡县公安局田关派出所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薛某某无曾犯罪情况。11、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运营管理部的银行卡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薛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以及余额情况。12、全国铁路售票信息证明被告人薛某某2016年8月后乘坐火车离开陕西至新疆的路线。13、宜君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薛某某在新疆跟随的刘姓男子无法找到的事实。14、宜君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和宜君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辨认笔录证明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身份证和手机情况。15、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君县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理决定书、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宜君县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宜君县南山建材城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刑事照片证明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7日以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宜君县南山建材城限期支付拖欠工资,于2016年9月14日向宜君县南山建材城做出行政处理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整改指令书的送达方式和时间。16、被害人麻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薛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和薛某某2016年8月份后联系不上的事实,以及宜君县南山建材城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情况。17、被害人阮某某、张某甲、申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朱某某、霍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熊某某、田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焦某某、陈某某、康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被拖欠工资以及联系不上薛某某的事实。18、证人储莎莎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薛某某于2016年8月份后,曾在新疆与其联系的事实。19、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薛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以及其于2016年8月逃跑至新疆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逃跑、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2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15709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15709元,应当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薛某某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15709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同 刚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