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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中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中韬,蒙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197号,组织机构代码19963050-0。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联社事理长。被执行人黄中韬,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蒙凌志,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中韬、蒙凌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蒙凌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蒙凌志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账号XX×××XX内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蓝耀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文 百度搜索“”